新能源大利好:能源局要求不得自行暂停、停止受理项目并网申请
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正在成为中国增强国际影响力的一张。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家能源局今天又出新招。
4月26日,国家能源局官印发《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投资和经营负担,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及时受理项目并网申请,明确提供并网接入方案的时限,对符合并网安全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自行暂停、停止受理项目并网申请或拒绝已办理并网手续的项目并网运行。
《通知》明确,各类接入输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保障配套电网工程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能计量装置和向电网企业传送信息的通讯设施均由电网企业出资安装。
《通知》提出,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通知》特别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将风电、光伏发电指标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从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
而已向风电、太阳能(5.090, 0.01, 0.20%)发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违规收取资源出让费(或有偿配置项目,以下同)的地区,应按照“谁收取,谁退还”的原则,在本通知发布一年内完成清退。对继续强行收取资源出让费的地区,国家不在该地区布局各类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不得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向此类地区配置。
国家能源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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